漳州:猪油加工场当幌子大肆生产地沟油 七被告均获刑
猪油加工场当幌子 大肆生产地沟油
七被告均获刑,其中两人各被处罚金50多万元
大肆生产“地沟油”,7名被告罪有应得。昨日,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王某犯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53.35万元;高某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52万元;黄某实犯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1.35万元。另外4人被告被判处缓刑。
经查,两年前,王某在龙海九湖庵兜村以猪油加工场为幌子,用猪肉下脚料等废弃油脂、鸡鸭肉制品废弃物等750公斤,加工成劣质猪油,而后以每公斤9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实。黄某实在明知所购为“地沟油”仍全部购买,并叫黄某加将“地沟油”运到漳浦湖西乡,用于生产酥糖。王某还和高某合伙生产加工“地沟油”,分别销售给杨某、岑某、林某用于生产饲料或饲料级混合油,销售金额达102多万元。
2012年9月21日,公安机关在当场查扣王某生产的“地沟油”6450公斤,价值67725元。此后还在芗城石亭高坑村的小作坊内,查获高某生产的“地沟油”9500公斤,价值99750元。